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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版《醫保目錄》發布,2020年1月1日實施醫保發〔2019〕46號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(局): 《藥品目錄》是基本醫療保險、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標準!端幤纺夸洝贩譃榉怖、西藥、中成藥、協議期內談判藥品、中藥飲片五部分。凡例是對《藥品目錄》的編排格式、名稱劑型規范、限定支付范圍等內容的解釋和說明;西藥部分包括了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;中成藥部分包含了中成藥和民族藥;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部分包括了尚處于談判協議有效期內的藥品;中藥飲片部分包括醫;鹩枰灾Ц兜娘嬈秶约暗胤讲坏谜{整納入醫;鹬Ц兜娘嬈秶。為提高醫;鸬氖褂眯б,《藥品目錄》對部分藥品的醫保支付范圍進行了限定。 一、嚴格支付管理 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應在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的指導下,根據醫;鸬呢摀芰凸芾硪,制定《藥品目錄》甲乙類藥品相應的支付辦法。對規定有限定支付范圍的藥品,要制定審核支付細則,并加強臨床依據的核查。 二、明確地方權限 對于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上市的民族藥品,可由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牽頭,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的基金負擔能力及用藥需求,經相應的專家評審程序納入本。▍^、市)基金支付范圍。各省調整民族藥品的情況應報國家醫保局備案后向社會公開。 對于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治療性醫院制劑,可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牽頭,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的基金負擔能力及用藥需求,經相應的專家評審程序,制定納入本。▍^、市)基金支付范圍的醫院制劑目錄,并按照有關規定限于特定醫療機構使用。 三、做好落地實施 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及時按規定將《藥品目錄》內藥品納入當地藥品集中采購范圍,并根據轄區內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藥品使用情況,及時更新完善信息系統藥品數據庫,建立完善全國統一的藥品數據庫,實現西藥、中成藥、中藥飲片、醫院制劑的編碼統一管理。 四、談判準入藥品 各地在《藥品目錄》組織落實過程中,遇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分別向國家醫保局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。本目錄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,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、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(2017年版)的通知》(人社部發〔2017〕15號)同時廢止。 附件:國家基本醫療保險、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 |